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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115.01.16. 北監車二字第1155001241號公告

公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委託新北地區(36家)、宜蘭地區(12家 )及花蓮地區(8家)之代檢廠(合計56家)辦理115年度委託定期檢驗等 相關業務

主旨:公告本所委託新北地區(36家)、宜蘭地區(12家)及花蓮地區(
      8家)之代檢廠(合計56家)辦理115年度委託定期檢驗等相關業務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條、公路法第63條第3項、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4條及公
      路監理機關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作業及監督要點。
公告事項:
一、委託辦理事項:(一)汽車定期檢驗相關業務。(二)變更登記相關
    業務,項目如下:顏色、行車視野輔助( 1、2及3)(含大、小型車
    、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拆除【防撞桿、置放架、備胎架、昇降機
    、補胎機具、冷凍機(冷氣、冷藏)、HID及LED頭燈或光型、廣告看
    板、附水槽、兼供曳引、絞盤、第三排座位、酒精鎖】等及蓬式(含
    活動式、伸縮式、硬頂式)變更框式或平板式、柵式框式變更框式、
    柵式變更平板式、框式變更平板式等設備、小貨車專案變更載重量、
    雙廂廂式變更雙廂框式、混凝土泵浦車式樣(臂架數)補登。(三)
    換發行車執照相關業務。
二、委託期間: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三、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及變更登記相關業務之代檢廠名冊如 115年
    度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一覽表(參附件)所列;其中受委託
    辦理換發行照相關業務者,如前揭一覽表「代換行照」欄所列。
四、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含轄站(宜蘭站、花蓮站)公告欄。
五、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電話:02–
    26884366分機185)。

附件:
附件-115年度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一覽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