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中心、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立成功 大學能源科技與策略研究中心、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及財團法 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計五家檢測機構,為執行出具汽車隔熱紙符合性之檢 測項目及標準檢測報告之檢測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生效
主旨:指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中心、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
立成功大學能源科技與策略研究中心、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
中心及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計五家檢測機構,為執行出具汽
車隔熱紙符合性之檢測項目及標準檢測報告之檢測機構,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附件二十五第一點
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