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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15.01.30. 交運字第1140030187號函

關於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裁決處所詢租賃業者對承租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得否舉證 免罰

主旨:關於貴局裁決處所詢租賃業者對承租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2條第1項第5款「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得否舉證
      免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交通事件裁決處114年8月19日桃交裁管字第1140138829號函
    辦理。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
    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
    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
    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
    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故具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如
    有上開條文所定情形,自應依該條文辦理。
三、本部114年2月24日交運字第1130034508號函示已說明「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屬行政罰,本次修正草案並未排除行政罰法第 7條非出於故
    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租賃車輛業者如『以牌照狀態正
    常之車輛出租交予承租人使用』,『事前並已善盡告知本條處罰規定
    』,承租人仍有懸掛偽造變造號牌行駛道路情形,租賃業者即無故意
    或過失,自然不會受到連帶處罰。」,並未排除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四、爰租賃車輛業者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條第1項規定申請歸
    責他人,已提出歸責他人之事由、證據(如租賃契約書),且符合「
    以牌照狀態正常之車輛出租交予承租人使用」、「事前並已善盡告知
    本條處罰規定」要件,事實上其交付汽車予承租人時,所懸掛汽車牌
    照亦為主管機關核發予該車號牌,且亦無其他故意過失或應處罰出租
    人之具體事由,處罰機關自應審酌個案具體事實,本於職權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辦理。
正本: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
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