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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15.04.01. 交運(一)字第11579001441號公告

公告高速鐵路 115年「政府核定基本費率標準」(FG,115年)、「法定優 待票差額交叉補貼因子」(C1,115年)、「離峰、通勤及特定旅運需求等 差別定價調節因子」(C2,115年)之檢討結果

主旨:公告高速鐵路 115年「政府核定基本費率標準」(FG,115年)、「
      法定優待票差額交叉補貼因子」(C1,115年)、「離峰、通勤及特
      定旅運需求等差別定價調節因子」(C2,115年)之檢討結果。
依據:依據「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附件五「高速鐵路營運費
      率標準、調整時機與方式」第3.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計算, 114年
    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之年變動率為 1.66%,又最近一次調整政
    府核定之基本費率標準為 113年,至本年檢討時之台灣地區消費者物
    價總指數累積變動率為 3.88%,已達3%以上,故調整「政府核定基本
    費率標準」(FG,115年)為4.728元/人公里。
二、另依據「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附件五規定,本部查核前
    一年度「法定優待票」與「離峰、通勤及特定旅運需求等差別定價優
    惠措施」實際執行值訂定C1及C2,當與最近一次核定公告結果之差異
    數在增加或減少一個百分點內時, C1+C2不予調整。本(115)年查
    核台灣高鐵公司 114年「法定優待票」與「離峰、通勤及特定旅運需
    求等差別定價優惠措施」實際執行值,結果如次:
    (一)C1,115年=8.444%,C2,115年=3.199%。
    (二)本(115)年度查核試算之C12=11.6%,與最近一次(114年)
          核定公告結果 11.2%差異數在一個百分點內,故依約本年度C1
          +C2不調整。
三、承上,115年度公告數值如下:
    (一)FG,115年=4.728元/人公里。
    (二)(C1+C2),115年=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