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暫停於鯉魚潭從事水上腳踏車水域遊憩活動」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暫停於鯉魚潭從事水上腳踏車水域遊憩活動」公告,並自即
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基於維護鯉魚潭水域遊客安全之考量,本處前於中華民國 115年5月5
日以觀谷管字第 11503001341號公告,暫停從事水上腳踏車水域遊憩
活動。
二、鑒於鯉魚潭場域管理要點於 115年5月14日以觀谷管字第11503001661
號令發布生效,已明確於鯉魚潭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規範,且鯉
魚潭水域之水上腳踏車亦經地方政府完成浮具安全檢丈,爰自即日廢
止前揭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