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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署 115.08.18. 觀國字第11510040863號公告

公告委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代收交通部觀光署機場服務費

主旨:公告委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本署機場服務費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及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
      費及作業辦法第七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機關: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受託團體: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桃機公司)。
三、委託事項:
    (一)本署機場服務費收取事宜委託桃機公司辦理,其中包含核算機
          場服務費並製發繳款書、航空公司未依限解繳時之催繳作業、
          航空公司經催繳後仍未解繳之移送行政執行。
    (二)委託期間:自115年9月1日實施。
    (三)本案聯絡人:本署國際組○○○。
    (四)電話:(02)2349–1500分機844。
    (五)傳真:(02)2771–7036。
    (六)電子信箱:peggysuo@tad.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