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甄選廠商辦理116年至117年國道車輛拖救服務
主旨:公告甄選廠商辦理116年至117年國道車輛拖救服務。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6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拖救廠商之資格及條件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縣市政府核發具有拖吊業務項目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資本額在新臺幣參佰萬元以上。
(三)使用統一發票。
二、本次申請共分 6個區段(詳申請登記須知),每一申請區段配屬之拖
救車輛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辦小型車拖救服務:拖救車輛總重量在 3.5公噸以上,且至
少10輛。
(二)申辦大、小型車拖救服務:拖救車輛總重量在 3.5公噸以上,
且至少 10輛;其中總重量為8.5公噸以上,具吊桿之車輛,應
有5輛以上。
(三)拖救車須經公路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且行車執照註記有拖吊設
備、吊車、拖吊車或救濟車(具備拖吊功能)。
(四)拖救車輛之行車執照內車主欄應登記為乙方所有。
(五)拖救車輛附設吊桿者,應註明吊桿荷重;其吊桿荷重在 3公噸
以上者,應檢附有效期限之「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
三、拖救服務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持有效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以上之駕駛執照。
(二)所駕駛拖救車輛若附設吊桿,應附有效期限內之移動式起重機
操作訓練合格結業證書或技術士證,發照日逾三年者,應併附
在職訓練證明文件。
(三)執行國道拖救業務時,應攜帶智慧型手機並下載及開啟甲方開
發之拖救車 App及定位功能,並應佩戴「國道拖救服務證」及
穿著反光背心。
四、拖救車輛及拖救服務人員不得與其他區段或其他廠商重複登記,若重
複登記,本局將逕行剔除。
五、於申請至正式協議期間,拖救服務人員或車輛倘有違規行為,取消該
人員或車輛資格,如因此造成車輛不足10輛,則認定廠商不合格。
六、須全日24小時辦理許可區段、許可車種之車輛拖救服務。
七、領表:自公告日起至115年9月10日(星期四)止,在本局網站/消息
公告/公告/公文附件網頁,下載「國道車輛拖救服務申請登記須知
」(以下簡稱「申請須知」)。
八、登記:於 115年9月3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至同年9月11日(星期五
)下午 4時,將「申請須知」所列之各項資料,依所申辦區段送至本
局所屬養護工程分局(收件截止時間以各分局收件戳記為準):
(一)申辦第一、二區段須送至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地址:臺北
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二)申辦第三、四區段須送至本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地址:臺中
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三)申辦第五、六區段須送至本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地址:臺南
市東區裕農路9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