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6年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
主旨:公告「116年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
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機關: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委託業務:116年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
三、委託事項:
(一)東北亞地區:組團參加日本旅展(Tourism EXPO Japan)及觀
光推廣活動,新臺幣1,400萬元整。
(二)歐美地區:
1.組團參加柏林旅展及歐洲城市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1,132
萬元整。
2.組團參加倫敦旅展及歐洲城市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1,180
萬元整。
(三)東南亞地區:
1.組團參加泰國春季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575萬元整
。
2.組團參加菲律賓TTE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530萬元整
。
3.組團參加越南河內VITM國際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40
0萬元整。
4.組團參加越南胡志明市 ITE國際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
幣450萬元整。
5.組團參加吉隆坡春季 MATTA旅展及柔佛觀光推廣活動,新臺
幣660萬元整。
6.組團參加印度OTM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800萬元整。
7.組團參加新加坡秋季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861萬元
整。
(四)聘任研究員2名,新臺幣147萬4,000元整。
(五)其他事項:提列於計畫書中。
1.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詳附表)。
2.參展單位權利義務規範事項、參展單位報名資格、參展單位
報名方式。
3.專責觀光諮詢解說及組團參展工作人員配置說明。
4.各案經費預計執行項目分配情形。
5.各活動問卷編寫、發送及回收分析方式說明。
6.各活動新聞稿提交時程、展攤設計稿提交時程。
7.曾經辦理觀光相關推廣活動之成效說明(至少近 3年的成效
,列圖表說明,並呈現年度變化趨勢)。
8.提供各案應用數位科技之規劃。
9.為提升組團效益,規劃追蹤參展單位(賣家)與客源市場業
者(買家)聯繫合作情形。
(六)上述委辦業務費預算為新臺幣8,135萬4,000元(不含行政管理
費)。 116年度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得參照政府採購
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四、完成期限:本契約自雙方簽立用印之日起至117年1月31日止。
五、申請資格:依據「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
理辦法」第 2、4、5條規定,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
訊蒐集等有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一)積極資格: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
等相關工作,具有連續 2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專職
主管人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
會議旅遊、觀光市場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 2年以上
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二)消極資格:法人團體最近 2年曾接受委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
廣等相關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本署受託法人團
體之甄選。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
事)、或專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本署受
託法人團體之甄選:
1.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 1年以上刑之宣告,經
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2年者。
2.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3年者。
六、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115年10月12日下午5時前檢具應檢附之文件送
交本署(親送或掛號郵寄皆可;惟如掛號投郵者,請自行考量郵遞時
間)。
七、評選時間與方式:
(一)評選時間及地點
1.資格審查時間:115年10月13日上午10時假本署6樓開標室舉
行。
2.評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二)評審項目:合計100分。
1.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內容:60分。
(1)計畫內容設計及創意表現:15分。
(2)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25分。
(3)經費運用計畫表:20分。
2.法人團體之規模、能力及經驗:40分。
(1)辦理國際推廣專案及曾與外國政府觀光機構合作之經驗與
實績(含歷屆旅展案之分析):20分。
(2)執行本案之團隊與能力:10分。
(3)法人團體之組織、規模、管理及信譽:10分。
(三)評審方式:
1.採「序位法」,由各評選委員依評審項目評定分數,並將所
評總分數由高至低分別給予 1,2,3…等「序位」,個別評
審委員於評分加總轉換之序位相同者(例如第2名有2家),
其接續之序位以「 1、2、2、4、5」次一序位跳號方式排序
。
2.各評選委員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計算各法人團體序
位和,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分高於75分(含)以上且序位合
計值最低為序位第一,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
半數之決定,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取得優先
議價權。
3.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分高於75分(含)以上之序位第二以後法
人團體,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
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亦得列為符合需要之法
人團體。
4.議價方式自序位最低者起依序議價,但有 2家以上法人團體
之同一序位時,以標價最低者優先議價;如標價再相同,則
以評審項目第 1項「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內容」之得分和
最高者優先議價;若再相同則抽籤決定。
(四)簡報
1.參加評選法人團體以所送到文件順序決定簡報次序,簡報必
須由本案之執行團隊為之。
2.簡報時間以 25分鐘為限(簡報20分鐘按第1次鈴,簡報25分
鐘按第 2次鈴),本署得視參加單位數量調整;本案採統問
統答,評選委員全部 1次提問完畢,法人團體進行10分鐘詢
答後退場。
3.簡報形式由簡報單位自行決定。
八、應檢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紙本10份並附電子檔1份。
(四)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五)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
(六)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九、簽約: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決標日翌日起15日內與本署簽訂委託契
約,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 1年內不得參與本署委託業務之
甄選,但因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本署另訂適當期限
,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
(一)本案若因預算未獲准編列時,本署得以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
契約。
(二)公告文件含本案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契約書(草案)、委
辦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
十一、本案連絡人:本署國際組○○○先生,電話:(02)2349–1500分
機8410,傳真:(02)2771–7036,電子信箱:peter@tad.gov.tw
。
附件:
附表-116年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工作項目及經費需求表.pdf
116年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契約書(草案).pdf
委辦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