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1第3項規定適用情 形一案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1第3項規定適用情形
一案,本部同意貴署所擬見解,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5年2月3日警署交字第1150065307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1第3項規定之立法沿革,係為避免
民眾尾隨跟拍,於短時間內就具有「同一性」、「持續性」及「反覆
性」之違規態樣密集檢舉,爰就「同一違規態樣」之限縮連續舉發,
以符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
三、有關該項規定所稱「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係指「同一違規態樣
之行為」,尚非援引同一處罰條項款次之民眾檢舉均只能舉發一次。
對於違反本條例同一條項款目,但屬不同違規態樣之行為(如未打方
向燈及不依規定開啟霧燈),本應回歸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及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分別舉
發、處罰。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