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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財政部76.7.1. 臺財稅字第七六四八一三八號函

個人計程車免徵營業稅

二、個人寄行經營計程車業者,在寄行制度未變更前,其
    應納稅捐係由寄行公司負責繳納,尚不發生應否辦理
    營業登記問題,迨交通部依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
    定發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並自
    七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實施後,原有寄行公司改按計程
    車業服務公司處理,個人計程車無須寄行營業,個人
    以計程車為業者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亦不課徵營業稅
    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僅依其所得核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