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供海港貨物及國防軍事運補之鐵路直接用地免稅
主旨:有關高雄港務局經管之××地號等六十一筆省有地 ,為高雄港進出口貨物及國防軍事運補之鐵路用地 ,該鐵路應可認屬鐵路法第二條所定之專用鐵路, 其直接用地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八 款規定免徵地價稅。 說明: 二、查依土地稅減免稅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公 有土地供鐵路直接用地使用,地價稅全免,但不包 括其附屬營業單位獨立使用之土地在內。有關高雄 港務局經管之前開省有地,經准交通部87.12.24. 交航八十七字第0五三五五五號函復,略以:「查 鐵路法第二條規定,鐵路包括國營鐵路、地方營鐵 路、民營鐵路及專用鐵路等,本案土地既為高雄港 務局於『鐵路用地』興建鐵路,以供高雄港進出口 貨物及國防軍事運軍之用,足以認定該鐵路即屬鐵 路法第二條所定之專用鐵路,......。」準此,該 鐵路之直接用地,應准依上開土地稅減免規則條款 規定免徵地價稅。(財政部88.01.12. 臺財稅字第 八八一八九四八四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