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租用非專供運輸使用船舶應課稅
主旨:××公司進口租用鑽井補給船乙艘,申請免收商港 建設費,海關在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據交通部函 復如說明三。 說明: 三、本案據交通部上函復稱:「查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 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七款關於進出口船舶 免收商港建設費之規定為『購入或出售之專供運輸 使用之船舶。本案,該鑽井補給船,××公司海域 處已說明除為鑽井器材、日用食品之運輸,尚有對 鑽井平臺為拖航、起下錨之作業,則其非專供運輸 使用,高雄關稅局之認定,已屬正確;復查該船舶 係××公司租用進口,與上開規定係指購入或出售 之船舶亦有未合,則該船舶之進口,自應繳納商港 建設費。(財政部關稅總局82.12.6.臺總局徵字第 三九九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