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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財政部關稅總局82.12.6.臺總局徵字第三九九九號函

進口租用非專供運輸使用船舶應課稅

主旨:××公司進口租用鑽井補給船乙艘,申請免收商港
      建設費,海關在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據交通部函
      復如說明三。
說明:
 三、本案據交通部上函復稱:「查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
      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七款關於進出口船舶
      免收商港建設費之規定為『購入或出售之專供運輸
      使用之船舶。本案,該鑽井補給船,××公司海域
      處已說明除為鑽井器材、日用食品之運輸,尚有對
      鑽井平臺為拖航、起下錨之作業,則其非專供運輸
      使用,高雄關稅局之認定,已屬正確;復查該船舶
      係××公司租用進口,與上開規定係指購入或出售
      之船舶亦有未合,則該船舶之進口,自應繳納商港
      建設費。(財政部關稅總局82.12.6.臺總局徵字第
      三九九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