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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財政部82.6.8. 臺財稅第八二一四八七四六三號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所屬航空貨運站之 營業收入,係編列於「附屬單位預算」

主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所屬航空貨
      運站之營業收入,係編列於「附屬單位預算」,尚
      不屬免徵營業稅規定範圍,有關該局設於貴轄之航
      空貨運站營業收入,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說明:
  二、按民航局所屬航空貨運站之營業收入,依據「民航
      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五
      條及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第十七條第一項
      等規定,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依照本部79.7.1
      6.臺財稅第七九一一九三00一號函釋,營業收入
      如以附屬單位預算方式編列收支,並未全數解繳公
      庫或僅以盈餘繳庫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