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車輛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准予比照汽 車燃料使用費,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按營業小客車稅額 課徵
主旨: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車輛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准予 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按營 業小客車稅額課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臺灣省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 會聯合會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省小同聯字第五0 一六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函准交通部85.7.29.交路八十五字第0三四 五六九─一號函復:「查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小 客車租賃業係屬營業汽車之一類,其車輛應係營業 汽車殆無疑義。為符合法令規定,本部原則同意省 、市公路主管機關意見,小客車租賃業之車輛,自 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改以『營業汽車』費率課徵汽 車燃料使用費」,為期與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標 準一致起見,有關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車輛應納之 使用牌照稅,請依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 85.9. 25. 臺財稅字第八五一九一八三0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