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臺灣省各縣市及臺北市、高雄市政府管理之路邊及路 外停車場,其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應不 予課徵營業稅
主旨: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及臺北市、高雄市政府管理之路 邊及路外停車場,其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 稅範圍,應不予課徵營業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八)院臺 財字第八八二二00七六七號函辦理。 二、查各級政府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係依據 「停車場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 專用,且停車費係依同法第三十一條授權由地方政 府所訂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而收取, 又民眾如未繳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 十六條第十款規定予以裁罰,故該停車費收入核屬 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 不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三、本部七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臺財稅第七九一一九三0 0一號函,自本函發布日起不再適用。(財政部89 .01.10. 臺財稅字第0八八0四五0九三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