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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財政部89.01.10. 臺財稅字第0八八0四五0九三七號函

核釋臺灣省各縣市及臺北市、高雄市政府管理之路邊及路 外停車場,其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應不 予課徵營業稅

主旨: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及臺北市、高雄市政府管理之路
      邊及路外停車場,其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
      稅範圍,應不予課徵營業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八)院臺
      財字第八八二二00七六七號函辦理。
  二、查各級政府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係依據
      「停車場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
      專用,且停車費係依同法第三十一條授權由地方政
      府所訂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而收取,
      又民眾如未繳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
      十六條第十款規定予以裁罰,故該停車費收入核屬
      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
      不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三、本部七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臺財稅第七九一一九三0
      0一號函,自本函發布日起不再適用。(財政部89
      .01.10. 臺財稅字第0八八0四五0九三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