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解釋

財政部89.06.29. 臺財稅字第0八九0四五三九八七號函

主旨:關於臺灣省橡膠製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函為輪胎
      修補業者使用服務車,其使用牌照稅究應按營業用
      或自用車課徵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二、本案經洽據交通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交路八十九
      字第0三九二九六號函復:「依公路法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明文規定: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
      種。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條亦規定:汽車
      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下列二類:(一)自用:機
      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
      客貨運之車輛。(二)營業: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
      貨運為目的之車輛。是以上述所稱之『營業』車輛
      ,係以『運輸營業』為範疇,如非以車輛經營客貨
      運輸,獲取報酬,尚難認定為營業車。」參照上開
      交通部函,本案輪胎修補業者使用服務車既非屬汽
      車運輸業車輛,其使用牌照稅應按自用車課徵。(
      財政部89.06.29. 臺財稅字第0八九0四五三九八
      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