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臺灣省橡膠製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函為輪胎 修補業者使用服務車,其使用牌照稅究應按營業用 或自用車課徵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二、本案經洽據交通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交路八十九 字第0三九二九六號函復:「依公路法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明文規定: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 種。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條亦規定:汽車 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下列二類:(一)自用:機 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 客貨運之車輛。(二)營業: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 貨運為目的之車輛。是以上述所稱之『營業』車輛 ,係以『運輸營業』為範疇,如非以車輛經營客貨 運輸,獲取報酬,尚難認定為營業車。」參照上開 交通部函,本案輪胎修補業者使用服務車既非屬汽 車運輸業車輛,其使用牌照稅應按自用車課徵。( 財政部89.06.29. 臺財稅字第0八九0四五三九八 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