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郵件分揀用筐櫃仍應課稅
主旨:貴局擬輸入郵件分揀用筐櫃二十二個,申請准予免 稅進口乙案,復如說明。 說明: 二、本案有關營業稅部分:郵政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郵政公用物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免納中央及地方一 切稅捐。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進口貨物應課徵營業 稅,同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進口關稅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之貨物免徵營業稅。惟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並未 將郵政公用物列入免稅範圍,故進口郵政公用物, 營業稅法既無免徵營業稅之規定,自不得依郵政法 第十八條規定免徵營業稅。 三、本案有關關稅部分:按關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 稱關稅,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貴局 擬輸入郵件分揀用筐櫃,經查現行關稅法及海關進 口稅則尚無免稅規定,自不得依郵政法第十八條第 一項「郵政公用物『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免納中 央及地方一切稅捐」之規定免徵關稅。(財政部81 .06.19. 臺財關字第八一一七一九一四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