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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財政部81.06.19. 臺財關字第八一一七一九一四五號函

進口郵件分揀用筐櫃仍應課稅

主旨:貴局擬輸入郵件分揀用筐櫃二十二個,申請准予免
      稅進口乙案,復如說明。
說明:
  二、本案有關營業稅部分:郵政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郵政公用物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免納中央及地方一
      切稅捐。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進口貨物應課徵營業
      稅,同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進口關稅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之貨物免徵營業稅。惟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並未
      將郵政公用物列入免稅範圍,故進口郵政公用物,
      營業稅法既無免徵營業稅之規定,自不得依郵政法
      第十八條規定免徵營業稅。
  三、本案有關關稅部分:按關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
      稱關稅,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貴局
      擬輸入郵件分揀用筐櫃,經查現行關稅法及海關進
      口稅則尚無免稅規定,自不得依郵政法第十八條第
      一項「郵政公用物『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免納中
      央及地方一切稅捐」之規定免徵關稅。(財政部81
      .06.19. 臺財關字第八一一七一九一四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