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解釋

財政部88.08.26. 臺財稅字第八八一九三八七四一號函

郵局經管國有地請領建照前如屬郵政直接用地則免稅

主旨:有關  貴部郵政總局經管之國有土地,係屬國有財
      產法規定之公用財產及郵政法規之郵政公用物,該
      局經管之國有土地在未請領建造執照前,可否依土
      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免徵地價稅
      一案。
說明:
  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公有
      土地作為郵政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免徵地
      價稅。但不包括其附屬營業單位獨立使用之土地在
      內。有關  貴部郵政總局經管之國有土地預計興建
      郵局及郵局倉庫使用,前經本部88.03.17. 臺財稅
      第881045842 號函釋,其於未請領建造執照前,尚
      難確定是否建築為郵局直接使用,自難認定為係「
      郵政直接用地」,應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惟依
      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用財產分為(一
      )公務用財產(二)公共用財產(三)事業用財產
      。準此,貴部郵政總局經管之國有土地,係屬事業
      用之公用財產,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
      三十二條規定,應管理機關依預定計劃及規定用途
      或事業目的,直接管理使用,並不得為任何處分或
      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
      者,不在此限。該局經管之國有公用財產,倘經檢
      討已不需使用,並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部國
      有財產局接管依法處理。是以,該局經管之國有土
      地依上揭國有財產法規定,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
      為收益,在未請領建造執照前,如經查明確僅能供
      郵政法第五條所經營之業務所使用,應屬郵政直接
      用地,准依土地稅法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
      規定,免徵地價稅。
  三、本部88.03.17. 臺財稅字第881045842 函說明二,
      停止適用。(財政部88.08.26. 臺財稅字第八八一
      九三八七四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