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無償提供郵局使用應依法課地價稅
主旨:私有土地無償提供郵局使用,應依法課徵地價稅,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八一 高市財政二字第一二五0一號函辦理。 二、私有土地無償提供交通部郵政總局所轄各區郵政管 理局及各級郵局、支局使用者,不能適用土地減免 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免徵地價稅,前經本 部以(82)臺財稅第八二一四七七九四八號函釋示有 案。 三、依郵政法第十八條規定,郵政公用物除稅法另有規 定外,免納中央及地方一切稅捐。有關中油公司所 有土地無償供郵局使用,既不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八條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範圍內,依稅法規定即應 課徵地價稅,自無郵政法第十八條規定免稅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