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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內政部65.8.13.臺內營字第六九五一四五號函

有關建築法令疑義。

一、建築法第五十條所稱之「道路交叉口」,係指市區道
    路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道路及公路法第二條所規定之
    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等之交叉口,不包括既成巷
    路,私設道路(或類似通路)。但為維護交通安全,
    既成巷路(合於規定已指定建築線者),私設道路(
    或類似通路)等之交叉口,仍應依貴省建築管理規則
    之規定予以截角,惟截角部分之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條所稱之「私設道
    路」與「類似通路」,釋示如左:
(一)私設道路:建築基地未臨接建築線,而依建築技術
      規則之規定自行留設通達計畫道路面與建築線連接
      之通路。(如附圖一)
(二)類似通路:建築基地臨接建築線,而建築物出入口
      不連接建築線必須經由另一通路連接建築線者,此
      一通路稱為類似通路。(如附圖二)(內政部65.8
      .13.臺內營字第六九五一四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