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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內政部73.5.20.臺內營字第二二六0四七號(0八七)

核發既成道路廢道證明應否辦理公告程序徵求異議

主旨:關於核發既成道路廢道證明,應否辦理公告程序,
      徵求異議案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73.4.20.七三府建四字第二四五七0號函
      。
  二、按地役權取得原因為基於法律行為者,如為廢止,
      應依其法律規定程序為之;為基於法律行為以外之
      事實者,其形成之原因既不存在,地役權即當然消
      滅。(內政部73.5.20.臺內營字第二二六0四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