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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內政部75.5.23.臺內營字第四一0三三四號(0八二)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有關指定建築線 疑義

主旨: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有關
      指定建築線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75.3.24.建四字第00六八八七號75.5.6建
      四字第一七0五四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其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
      ,應依公路法及其有關法規辦,並應經當地主管建
      築機關指定(示)建築線,為「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若建
      築基地臨接尚未依公路法第九條規定完成編定為公
      路用地之公路計畫用地或其他道路者,無從依該法
      規定限制其土地之使用,自不適用前開之規定。(
      內政部75.5.23.臺內營字第四一0三三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