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有關指定建築線 疑義
主旨: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有關 指定建築線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75.3.24.建四字第00六八八七號75.5.6建 四字第一七0五四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其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 ,應依公路法及其有關法規辦,並應經當地主管建 築機關指定(示)建築線,為「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若建 築基地臨接尚未依公路法第九條規定完成編定為公 路用地之公路計畫用地或其他道路者,無從依該法 規定限制其土地之使用,自不適用前開之規定。( 內政部75.5.23.臺內營字第四一0三三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