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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內政部75.10.17. 臺內營字第四四0二四八號(一九二)

國防部擬採民防限建高距比1:50興建國防醫學中心案

主旨:奉交議「國防部採民防限建高距比1:50,在內湖原
      陸軍工校舊址興建國防醫學中心」乙案,復請查照
      轉陳。
說明:
  一、依據貴75.9.25.臺(75)交字三六一三一號交議案件
      通知單辦理。
  二、案經本部75.10.14. 邀請國防部、交通部、空軍總
      部警備總部、臺北市政府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
      論如次:
  (一)國防部擬採民航限建高距比1:50,在內湖原陸軍
        工校舊址興建國防醫學中心乙案,既經會商交通
        部民航事業主管機關綜合研究咸認不影響飛航安
        全,本部同意依其意見辦理。
  (二)至同一地區人民申請建築,其設計之建築物高度
        仍得比照前開規定,採民航限建高距比1:50進行
        審查,惟國防部應將該地區範圍事先繪製於飛航
        禁限建圖上,送交主管建築機關,以利執行。(
        內政部75.10.17. 臺內營字第四四0二四八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