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三十八條有關樓地板面 積放寬之計算疑義
主旨:關於貴部函為臺北市政府為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 開發辦法第三十八條有關樓地板面積放寬之計算疑 義,請研提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七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交路(79)字第0二 二二0五號函。 二、查上開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捷運系統 場站及相關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乙語,似可採該 府七十九年七月十七日79府捷六字第七九0四二0 六0號函說明一之第二種方式計算,惟該項樓地板 面積之放寬涉及土地使用強度變更問題,攸關鄰近 土地使用之配合及公共設施容受力之考量,故其容 積放寬尺度宜於個別都市計畫予以檢討納入計畫書 內規定,並依上開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以 免影響都市整體發展。(內政部79.8.11.臺內營字 第八二三二六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