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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內政部80.4.19.臺內營字第九一六七八四號(0一三)

釋示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聯合開發之土地及建物使用種類法 規適用疑義

主旨:關於臺北市政府函請釋示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聯合開
      發之土地及建物使用種類法規適用疑義一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年四月三日交路(80)字第0一一一二
      五號函。
  二、查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於都市計畫各
      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省(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
      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準此,省(市)政府依
      上開規定於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訂定之土
      地使用種類性質,自屬都市計畫內容,殆無疑義;
      復查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規定:「聯合開發計畫土地使用涉及都市計畫或區
      域計畫變更者,應於公告實施前先依法完成變更程
      序。」,是以本案聯合開發計畫有關土地及建物使
      用種類性質如未能符合都市計畫有關規定,自得依
      上開辦法規定,先行依法完成都市計畫之變更,並
      無法規適用競合疑義。(內政部80.4.19.臺內營字
      第九一六七八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