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鄉村住宅」定義及其 建築疑義
主旨: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鄉村住宅」定 義,建築物高度、面積限制及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計 畫用地時,道路寬度之認定,請依會商結論辦理並 轉行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76.4.28.(76)建四字第一五0五六號函。 二、案經本部(76)年六月八日邀請行政院建會、農委會 及臺灣省政府住都局。建設廳與臺北縣、臺中縣、 高雄縣政府和本部地政司、營建署等有關機關研議 ,獲致結論: (一)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鄉村住宅」定義,建築 高度、面積限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稱 「鄉村住宅」係指在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 築用地內興建,非屬農舍之住宅,其面積及高度 依左列規定: 1.面積: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四條 第一、二款之規定。 2.高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 三節之規定,但不得超過四層樓,或十二公尺。 3.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整體規劃,經省政府 專案核准者,不受前款但書不得超過四層樓並不 得超過十二公尺之限制。 (二)關於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計畫用地時,道路寬度之 認定: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應依實施區域計畫 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指定 (示)建築線,至臨接尚未依公路法第九條規定 編定為公路用地之公路計畫用地或其他道路者, 則應依同條項後段之規定指定(示)建築線。( 內政部76.6.16.臺內營字第五0二二二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