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鄉村住宅」定義及其 建築疑義
主旨: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鄉村住宅」定
義,建築物高度、面積限制及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計
畫用地時,道路寬度之認定,請依會商結論辦理並
轉行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76.4.28.(76)建四字第一五0五六號函。
二、案經本部(76)年六月八日邀請行政院建會、農委會
及臺灣省政府住都局。建設廳與臺北縣、臺中縣、
高雄縣政府和本部地政司、營建署等有關機關研議
,獲致結論:
(一)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鄉村住宅」定義,建築
高度、面積限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稱
「鄉村住宅」係指在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
築用地內興建,非屬農舍之住宅,其面積及高度
依左列規定:
1.面積: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四條
第一、二款之規定。
2.高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
三節之規定,但不得超過四層樓,或十二公尺。
3.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整體規劃,經省政府
專案核准者,不受前款但書不得超過四層樓並不
得超過十二公尺之限制。
(二)關於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計畫用地時,道路寬度之
認定: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應依實施區域計畫
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指定
(示)建築線,至臨接尚未依公路法第九條規定
編定為公路用地之公路計畫用地或其他道路者,
則應依同條項後段之規定指定(示)建築線。(
內政部76.6.16.臺內營字第五0二二二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