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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內政部76.6.16.臺內營字第五0二二二二號(一一二)

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鄉村住宅」定義及其 建築疑義

主旨: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鄉村住宅」定
      義,建築物高度、面積限制及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計
      畫用地時,道路寬度之認定,請依會商結論辦理並
      轉行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76.4.28.(76)建四字第一五0五六號函。
  二、案經本部(76)年六月八日邀請行政院建會、農委會
      及臺灣省政府住都局。建設廳與臺北縣、臺中縣、
      高雄縣政府和本部地政司、營建署等有關機關研議
      ,獲致結論:
  (一)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鄉村住宅」定義,建築
        高度、面積限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稱
        「鄉村住宅」係指在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
        築用地內興建,非屬農舍之住宅,其面積及高度
        依左列規定:
      1.面積: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四條
        第一、二款之規定。
      2.高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
        三節之規定,但不得超過四層樓,或十二公尺。
      3.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整體規劃,經省政府
        專案核准者,不受前款但書不得超過四層樓並不
        得超過十二公尺之限制。
  (二)關於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計畫用地時,道路寬度之
        認定: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應依實施區域計畫
        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指定
        (示)建築線,至臨接尚未依公路法第九條規定
        編定為公路用地之公路計畫用地或其他道路者,
        則應依同條項後段之規定指定(示)建築線。(
        內政部76.6.16.臺內營字第五0二二二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