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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內政部77.7.2. 臺內營字第六五八七00號(0七0)

擬於高速公路兩旁保留二十公尺為緩衝帶案

主旨:貴部高速公路局為執行「噪音管制近程措施」,擬
      於高速公路兩旁保留二十公尺為緩衝帶,以確保環
      境品質乙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77.5.30.交路(77)字第一一九八九號函。
  二、關於貴部擬於高速公路兩側二十公尺範圍保留為緩
      衝帶,如確有必要,在都市計畫範圍內,自可循都
      市計畫法定程序,劃設適當用地後實施。至於非都
      市土地部分,請貴部於公路法第五十九條或其他相
      關條文中,增訂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限
      制條款,並劃定範圍,以資適用。(內政部 77.7.
      2.臺內營字第六五八七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