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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內政部57.3.8. 臺內地字第二六六四一三號代電

私人申請設立停車場之規定。

一、查『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內
    公園、兒童遊樂園、市場及公用事業,當地市縣(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必要時,得獎勵私
    人或團體投資辦理。『公路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中央及地方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定路線,隧道、橋樑、
    輪渡或場站獎勵國民興建之」。復查『臺灣省交通秩
    序管理辦法』(52.10.5.府警行字第六一0七六號令
    公布)第二十九條規定:「各縣市政府(局)應計畫
    開闢各種車輛停車場,必要時採取停車收費辦法,或
    鼓勵私人舉辦大規模停車場。」基於前述規定,私人
    投資設立停車場,原則上可予照准。
二、停車場之設立地點,限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得妨
    礙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之規定。(內政部 57.3.8.
    臺內地字第二六六四一三號代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