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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內政部84.2.27.臺(84)內地字第八四0二九一六號函

關於承租非公用公有停車場用地,申請建築執照核發「土 地使用權同意書」時,應否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 辦理

    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同意書,同意他人於公
有土地上建築者,係屬土地處分行為,應依土地法第二十
五條規定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依法辦理出租。」前經本
部八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臺(80)內地字第八0七六七五八
號函釋在案。(刊載於本部八十三年九月地政法令彙編續
編第四頁),惟公有土地之出租如係依停車場法第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者,依其同條第二項規定,自不受土地法
第二十五條及上開本部函釋之限制。(內政部84.2.27.臺
(84)內地字第八四0二九一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