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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3.11.16. 環署綜字第五三五八二號函

山坡地開發專用區面積疑義

一、查「○○○專用區」預定開發基地面積逾十三公頃,
    且於山坡地大規模挖填整地、開發建築,屬「山坡地
    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條及「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
    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第二條所認定之重
    大開發利用行為,適用上開法令規定,應於規劃階段
    ,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二、另參照工業區之編定(詳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三
    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興建(詳大眾捷運法第十二
    條規定)......等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皆於計畫核定
    前之可行性規劃階段,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故本案「
    ○○○專用區」之環境影響評估請於都市計畫變更前
    之規劃階段進行較為妥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3.
    11.16. 環署綜字第五三五八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