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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行政院75.4.19.臺內字第七八九九號函

海員適用勞基法疑義

    關於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局輪船股份有限公
司之船員,究應適用海商法或勞動基準法一節:按海員係
依海商法僱用,服務於船舶上所有人員,依海商法第五條
規定:「海商事件本法無規定者,適用民法及其他有關法
律之規定。」海員應先適用海商法之規定,於海商法無規
定者,始適用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僅能視為海商法第五條所稱「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衡諸勞動基準法原係依據陸上勞工之條件為基礎,其適用
於海員,需在海商法無規定之情形下,並應以勞動基準法
關於海員之性質能相容之部分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