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中市觀光旅館同業公會詢及一般餐廳欲聘僱外籍廚 師
一、按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為保障 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 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另按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 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以所列九款為 限: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有關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經營因國內缺乏餐飲烹調技 術人才,而欲聘僱外籍廚師者,依交通部與本會會銜 發布之「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 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款及第八條規定, 由交通部主管審核發給聘僱許可。 三、至於一般餐廳擬申請聘僱外籍廚師一節,顯與前述規 定不符;另為保障國民工作權益,目前仍不宜開放受 理申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87.12.31. 臺八十七勞職外字第0五六七一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