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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經濟部82.3.11.經商字第二0五九二六號函

「物品收送業務」屬汽車貨運業

    本案經洽准交通部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交路(82)字
第00四五0七號函釋略以:「本案擬經營『物品收送業
務』,查係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汽車貨運業之營運範疇
,應依規定申設「汽車貨運業」,本案請依交通部意見辦
理。(經濟部82.3.11.經商字第二0五九二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