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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74.6.25.交路字第一二七五六號函

商民得經營「道路保養、維護、除草之承攬事項」業務

    經查公路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道、省道或鄉道之養
護,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故道路之養護本屬公路主
管機關應行辦理事項,如公路主管機關限於人事、機具不
克自辦必須招商辦理時,尚無禁止之規定,故民營商號參
與道路養護之相關工作,其營利事業登記項目,似以修正
為「道路保養、維護、除草之承攬事項」為宜。(交通部
74.6.25.交路字第一二七五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