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74.6.25.交路字第一二七五六號函
商民得經營「道路保養、維護、除草之承攬事項」業務
經查公路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道、省道或鄉道之養 護,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故道路之養護本屬公路主 管機關應行辦理事項,如公路主管機關限於人事、機具不 克自辦必須招商辦理時,尚無禁止之規定,故民營商號參 與道路養護之相關工作,其營利事業登記項目,似以修正 為「道路保養、維護、除草之承攬事項」為宜。(交通部 74.6.25.交路字第一二七五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