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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經濟部74.5.14.商字第一0三七四號函

汽車運輸業應先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停業或歇業

查「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
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
機關核准」,旨在使公用運輸服務業既經特別經營,即有
維持客貨運輸業務持續經營義務,以免妨礙對公眾之服務
,故規定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停業或歇業,俾
主管機關可事先採取適當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