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74.5.14.商字第一0三七四號函
汽車運輸業應先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停業或歇業
查「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 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 機關核准」,旨在使公用運輸服務業既經特別經營,即有 維持客貨運輸業務持續經營義務,以免妨礙對公眾之服務 ,故規定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停業或歇業,俾 主管機關可事先採取適當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