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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經濟部74.5.31.商字第二二二六三號函

經營汽車運輸業務之公司行號,申請營利事業停業登記, 須先經公路主管機關許可方可

經洽准交通部七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交路(74)字第一0三七
四號函:「查(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汽車運輸業變
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
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旨在使公用運輸服務事業既經特
許經營,即有維持客貨運輸業務持續經營義務,以免妨礙
對公眾之服務,故規定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停
業或歇業,俾主管機關可事先採取適當因應措施。本案允
宜照公路法特別規定先經公路主管機關許可,再辦理公司
或商業停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