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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經濟部78.6.5. 經商字第二0五一三八號函

商民得經營「物品收送業務(通信性質文件除外)」

    查依郵政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無論何人,不得以
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
是依前揭條項規定,本案所請經營「物品收送業務」,應
請依職權加註「通信性質文件除外」字樣;至其物品之運
送係以載貨汽車為營業者,應屬公路法「汽車貨運業」或
「汽車路線貨運業」之營業範圍,應依「公路法」「汽車
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經濟部78.6.5. 經商字
第二0五一三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