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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經濟部70.6.12.商字第二三二九七號函

汽車運輸業申請更名應先經許可

一、茲准交通部本年五月十五日交路(70)字第09650 號
    函復略以「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一條、公路法
    第一條及公司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營公司組織之汽
    車運輸業其申請籌備、立案應依公路法第三十九條及
    第四十條之規定辦理。變更組織租借營業等應依公路
    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辦理。如變更公司名稱亦應依公
    路法第五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
    十八條之規定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其核准之公路
    主管機關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之規定」。
二、本案民營公用事業之汽車運輸業參照交通部意見,申
    請變更公司名稱,應先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六
    條規定辦理。(經濟部70.6.12.商字第二三二九七號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