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解釋

經濟部76.4.17.商字第一七四三四號函

申請經營承受客戶之委託繳納費用及傳遞樣品業務可否准 其登記釋疑

    本案關於傳遞樣品業務部分,經洽准交通部轉據郵政
總局意見略以:商民申請登記經營「傳遞樣品業務」如係
專指貨物樣品而言,內無通信性質文件者,尚不牴觸郵政
法第七條之規定。惟既係貨物樣品,必以銷售為目的,可
能須附寄具有通信性質之交易文件,本案如准予營業,將
有違反郵政法第七條規定之虞;關於「承受客戶委託繳納
費用」部分,經另准財政部意見以該項業務與銀行法第三
條第十四款所稱「代理收付款項」相同,有違反銀行法第
二十九條規定之嫌,不應准其營業登記,綜前所言,本案
應不准其營利事業登記。(經濟部76.4.17.商字第一七四
三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