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承受客戶之委託繳納費用及傳遞樣品業務可否准 其登記釋疑
本案關於傳遞樣品業務部分,經洽准交通部轉據郵政 總局意見略以:商民申請登記經營「傳遞樣品業務」如係 專指貨物樣品而言,內無通信性質文件者,尚不牴觸郵政 法第七條之規定。惟既係貨物樣品,必以銷售為目的,可 能須附寄具有通信性質之交易文件,本案如准予營業,將 有違反郵政法第七條規定之虞;關於「承受客戶委託繳納 費用」部分,經另准財政部意見以該項業務與銀行法第三 條第十四款所稱「代理收付款項」相同,有違反銀行法第 二十九條規定之嫌,不應准其營業登記,綜前所言,本案 應不准其營利事業登記。(經濟部76.4.17.商字第一七四 三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