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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經濟部76.9.18.商字第四七一八八號函

關於經營物品收送業務或代繳服務可否准其登記釋疑

    本案關於物品收送業務部分,不得牴觸郵政法第七條
之規定,應修正為「物品通信性質文件除外」收送業務;
至代繳服務之提供事項,與銀行法第三條第十四款所稱「
代理收付款項」相同,有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嫌
,應不准其為營利事業之登記。(經濟部76.9.18.商字第
四七一八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