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郵匯局新增郵政儲金轉存方式
主旨:為因應當前金融情勢需要,自本(七十八)年三月 二十日起,郵匯局新增郵政儲金轉存方式等改按說 明二、三、四辦理。有關郵政定期儲金一、二、三 年期牌告利率,併請自同日起調整並報本行核備。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78、3、11 交郵(78)字第00七0一五 號函檢送「郵政儲金及壽險資金運用與郵匯局在金 融體系之定位」會議紀錄辦理。 二、新增郵政儲金轉存方式調整如次: (一)新增郵政定期儲金全部轉存本行,並照所收存款 期別轉存一、二、三年期,其轉存利率照當期郵 政定期儲金一、二、三年期牌告利率另貼補加碼 0.一八%計息。但郵政定期儲金一、二、三年 期牌告利率,由郵匯局參酌大多數銀行牌告利率 ,機動調整訂定,並函報本行核備。 (二)新增郵政存薄儲金八0%轉存本行,其餘二0% 轉存交銀、土銀、農銀、臺灣中小企銀等四家專 業銀行。轉存四行部分由郵匯局分別與四行商議 轉存利率及轉存金額,如四行提出轉存利率過低 ,或不願收受轉存款時,郵匯局得改為轉存本行 。郵政存簿儲金轉存本行之利率,比照郵政定期 儲金一年期轉存利率計給(即照當期郵政定期儲 金牌告利率另貼補加碼0.一八%計算)。但郵 政定期儲金一年期轉存利率與郵政存簿儲金牌告 利率之差距,大於一般銀行平均存放款利率之差 距時,郵政存簿儲金轉存本行之利率即照郵政定 期儲金一年期牌告利率計給,不另貼補加碼0. 一八%。 三、原轉存四行之郵政儲金轉存款,到期續存時由郵匯 局逕與各該銀行議定利率。 四、另為配合當前金融情勢需要,簡易壽險責任準備金 轉存本行轉存款以七十八年元月份金額四百五十四 億元為準,繼續轉存本行,而壽險滿期給付所需資 金,先自轉存他行轉存款調度支應。(中央銀行78 .3.18.臺央業字第二五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