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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中央銀行78.3.18.臺央業字第二五九號函

調整郵匯局新增郵政儲金轉存方式

主旨:為因應當前金融情勢需要,自本(七十八)年三月
      二十日起,郵匯局新增郵政儲金轉存方式等改按說
      明二、三、四辦理。有關郵政定期儲金一、二、三
      年期牌告利率,併請自同日起調整並報本行核備。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78、3、11 交郵(78)字第00七0一五
      號函檢送「郵政儲金及壽險資金運用與郵匯局在金
      融體系之定位」會議紀錄辦理。
  二、新增郵政儲金轉存方式調整如次:
  (一)新增郵政定期儲金全部轉存本行,並照所收存款
        期別轉存一、二、三年期,其轉存利率照當期郵
        政定期儲金一、二、三年期牌告利率另貼補加碼
        0.一八%計息。但郵政定期儲金一、二、三年
        期牌告利率,由郵匯局參酌大多數銀行牌告利率
        ,機動調整訂定,並函報本行核備。
  (二)新增郵政存薄儲金八0%轉存本行,其餘二0%
        轉存交銀、土銀、農銀、臺灣中小企銀等四家專
        業銀行。轉存四行部分由郵匯局分別與四行商議
        轉存利率及轉存金額,如四行提出轉存利率過低
        ,或不願收受轉存款時,郵匯局得改為轉存本行
        。郵政存簿儲金轉存本行之利率,比照郵政定期
        儲金一年期轉存利率計給(即照當期郵政定期儲
        金牌告利率另貼補加碼0.一八%計算)。但郵
        政定期儲金一年期轉存利率與郵政存簿儲金牌告
        利率之差距,大於一般銀行平均存放款利率之差
        距時,郵政存簿儲金轉存本行之利率即照郵政定
        期儲金一年期牌告利率計給,不另貼補加碼0.
        一八%。
  三、原轉存四行之郵政儲金轉存款,到期續存時由郵匯
      局逕與各該銀行議定利率。
  四、另為配合當前金融情勢需要,簡易壽險責任準備金
      轉存本行轉存款以七十八年元月份金額四百五十四
      億元為準,繼續轉存本行,而壽險滿期給付所需資
      金,先自轉存他行轉存款調度支應。(中央銀行78
      .3.18.臺央業字第二五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