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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財政部 83.12.20.臺財融字第八三三三四一二八號函

建請交通部修正郵政儲金法刪除第十六條等有關存簿儲金 利息免稅之規定以求競爭之公平性及避免影響稅收

主旨:建請  貴部修改郵政儲金法儘速刪除第十六條等有
      關存簿儲金之利息免稅之規定,並在完成修法前繼
      續維持郵政存簿儲金現行每戶最高限額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部業以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臺財融字第八三三
      三四二二八號函同意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廢止「活期儲蓄存款辦法」,並停止本部
      相關函令之適用。中央銀行亦以八十三年七月六日
      (83)臺央業字第七七一號函同意配合停止該行七十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79)臺央業字第二二七號函有關
      每戶最高限額新臺幣一百萬元規定之適用,並建議
        貴部郵匯局宜就存簿儲金酌訂每戶最高限額,以
      免造成郵匯局之相對競爭優勢。(詳如附件)
  二、查有關郵政存簿儲金利息免稅之規定已不合時宜,
      為求郵政儲金匯業局與銀行間業務競爭之公平性及
      避免影響稅收,請  貴部刪除前述規定,並在完成
      修法前,繼續維持郵政存簿儲金現行每戶最高限額
      之規定。(財政部 83.12.20.臺財融字第八三三三
      四一二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