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廠擬利用閒置廠房及空地規劃作為對外營業之收費停 車場,可否准該廠增加經營是項收費停車場業務
案經轉准內政部營建署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八十二營 署都字第一一四一四號函釋復略以:「......按停車場法 第十一條所訂都市計畫範圍內得申設臨時路外停車場不受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限制者係限於未經使用之 土地。......本案某工廠既經省府敘明係已領有設立登記 之工廠,非屬未經使用之空地,擬規劃作為對外營業之收 費停車場使用,與上開規定似有未合。」(經濟部 82.8. 19. 經(八二)工字第0三0三七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