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解釋
法務部90.02.26. 法九十律字第00六七九九號函
主旨:關於貴部因業務上之需要,擬就權限之一部分委託
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事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
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交航九十字第00一四
二八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
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第一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
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第二項)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
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三
項)」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經法律具體或概括授
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
下級機關或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而言,是故,
如不涉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上開規定之
委任或委託。次按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
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
相協助。(第一項)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
能獨自執行職務者。......」準此,有關 貴部來
函所敘擬洽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代為執行查驗船舶
負載、證照效期等航政管制業務乙案,是否有行政
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適用,首須審究是否涉及公
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或僅屬機關相互間之職務協
助,合先敘明。
三、依前所述,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所稱之「法規
」,係指法律或經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而言(本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法八十九律決字第
000二五八號函檢送之「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
法律』之涵義彙整表」參照),是以,來函所詢疑
義,如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必須法律或法
規命令有權限委託之明文規定,方得為之,尚不得
僅依 貴部航政主管機關承辦該業務之法令規定(
如船舶法第四十四條)辦理。
四、隨函檢送前開彙整表二十冊供參。(法務部90.02.
26. 法九十律字第00六七九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