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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法務部86.02.25. 八十六年度法律決字第五五一四號函

海員於航行中失蹤,其撫卹年資之採計係以失蹤日抑死亡 宣告日為計算起點疑義

主旨:關於海員於航行中失蹤,其撫卹年資之採計係以失
      蹤日抑死亡宣告日為計算起點疑義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交航八十六字第0一一
      三0七號函。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一定期間,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等
      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所稱死亡之時,
      係指民法第八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
      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九條定有明文。海商
      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海員在職期間『死亡
      』......。」其所稱「死亡」,如無特別規定,應
      包括自然死亡及法律擬制死亡(死亡宣告)兩種情
      形在內。另貴部來函說明四所引用之海商法第五十
      七條第一款規定,似與本案無關,併此敘明。(法
      務部86.02.25. 八十六年度法律決字第五五一四號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