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員於航行中失蹤,其撫卹年資之採計係以失蹤日抑死亡 宣告日為計算起點疑義
主旨:關於海員於航行中失蹤,其撫卹年資之採計係以失 蹤日抑死亡宣告日為計算起點疑義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交航八十六字第0一一 三0七號函。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一定期間,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等 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所稱死亡之時, 係指民法第八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 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九條定有明文。海商 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海員在職期間『死亡 』......。」其所稱「死亡」,如無特別規定,應 包括自然死亡及法律擬制死亡(死亡宣告)兩種情 形在內。另貴部來函說明四所引用之海商法第五十 七條第一款規定,似與本案無關,併此敘明。(法 務部86.02.25. 八十六年度法律決字第五五一四號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