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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法務部86.06.24. 八十六年度法律決字第一七八0九號函

永隆輪船公司所屬海恩輪船員夏君,因年滿六十五歲,依 海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應強迫退休,該員服務經歷為八年 零七天,是否合於該法第七十六條給付退休金之規定

主旨:關於永隆輪船公司所屬海恩輪船員夏君,因年滿六
      十五歲,依海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應強迫退休,該
      員服務經歷為八年零七天,是否合於該法第七十六
      條給付退休金之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交航八十六字第00四
      0六九號函。
  二、按海員退休時,其符合一定條件者退休金給與之最
      低標準,海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已有明
      文規定。本案永隆輪船公司所屬海恩輪船員夏君,
      其服務年資僅八年餘,未滿十年,並未符合該條所
      訂之標準,自不能依該條規定給與退休金,惟船舶
      所有人仍應一次給與退休金。又本案情形,是否得
      另依民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乙節,查民
      法似無關於退休金之相關規定;至於適用勞動基準
      法部分,宜徵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意見。(法務
      部86.06.24. 八十六年度法律決字第一七八0九號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