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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法務部90.07.18. 法九十律字第0二三五六三號函

主旨:關於  貴部函詢逾期未繳納商港建設費之繳納義務
      人,依現行「商港法」第四十八條及「商港建設費
      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規定,該費
      用之繳納義務人應否履行繳納義務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交航九十字第0二一三
      五五號函。
  二、查商港建設費之徵收,係依商港法第七條、第四十
      八條及「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九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倘已依法作成行政處分命義務人繳納,如逾期不
      繳納時,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義務人依
      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
      ,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
      產執行之: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
      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
      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三、依法
      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第一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
      、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第二
      項)」得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之。惟建請  貴部應與財政部及經濟部協調,統一
      移送之機關。
  三、又基於節省稽徵成本,並提高案件執行之效益,有
      關商港建設費移送執行案件,建議參考財政部八十
      七年八月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七0五九五八三二號函
      關於內地稅(超過新臺幣三百元之欠稅案件,始得
      移送)之作法,就一定金額以下小額欠稅案件免送
      強制執行。(法務部90.07.18. 法九十律字第0二
      三五六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