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部製作之行政機關交郵政機關送達送達證書統一格 式,其他機關有無修正權限,及貴局應如何處理
主旨:關於本部製作之行政機關交郵政機關送達送達證書 統一格式,其他機關有無修正權限,及貴局應如何 處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貴局九十年八月十七日業九0三四七0一八I0 0二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準此,本件關於稅捐稽徵文 書之送達,除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所定 情形外,本法第一章第十一節關於送達之規定仍有 適用之餘地,合先敘明。 三、次按行政機關文書之送達,究係以一般郵遞方式或 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 達文書實施辦法規定為之,係行政機關依職權審認 事項。如行政機關認應準用上開辦法規定,交郵政 機關為送達者,自應如訴訟文書之送達,由行政機 關自行記載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事項於送達 證書,前經本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法八十九律字 第000二五四號函釋在案。另自行及交郵政機關 送達文書之「送達證書」統一格式,本部並於前揭 函附請各機關自行印製使用。至送達證書之格式, 除法律另有規定而有就其內容予以增、刪或修正之 必要者外,仍宜依前開統一格式印製使用,以符合 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並可避免送達實務上 運作困難而影響行政效率。 四、至本件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自行修正之送達證書,未 有留置送達及寄存送達欄位、或欄位內容與前揭統 一格式不同等情,造成郵政機關送達作業困難時, 郵政機關得否不受理乙節,查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又 郵政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郵政機關非依法令 ,不得拒絕郵件之接受及遞送。......」是以,本 件除相關法令有拒絕收件之規定外,仍請建議臺中 市稅捐稽徵處修正送達證書格式之途徑解決為宜。 如仍以自行修正之送達證書交郵政機關送達,因記 載事項不足,郵政機關自無從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為 寄存送達。(法務部90.09.07. 法九十律字第0三 二二二八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