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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內政部警政署78.3.6. 警署交字第一三六六三號函

關於汽車行駛市區道路連續違反同一交通違規行為是否予 照相連續逕行舉發乙案。

    本案係依臺灣省政府警務第案陳臺中市警察局請示案
辦理,經本署研提處理意見函請交通部參處,該部同意依
本署意見辦理。本署意見如下:汽車行駛市區道路如連續
闖紅燈,其違規行為已嚴重危害到行車安全,且按其法理
而言,其闖紅燈行為於不同時地已逐次別完成,應可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絊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三條
之規定分別處罰,又汽車行駛市區道路違規超速係為動態
違規行為,對其他車輛及行人之危害程度高於高速公路之
超速行為,至連續超速是否為一行為或二以上行為,實務
上認定可能有所爭議,惟此類違規案件危害程度較高,本
署較贊同予以分別處罰以利執法人員與民眾共同遵行。(
內政部警政署78.3.6. 警署交字第一三六六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