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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78.3.17.交路字第00六七五八號函

關於砂石貨車違規超載,遇警取締故意將貨車停於路旁, 駕駛人並離座,致無法遂行取締舉發,如將超載實際情形 書明掛於車後,連同車牌號碼一併照相取證後予以逕行舉 發處罰是否適法乙案。

    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
單舉發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絊一裁罰標準及處理
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科學儀器取得違
規證據資料,足資認定其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
有關砂石貨車違規超載,遇警取締,故意將貨車停於路旁
,駕駛人並離座,致無法遂行取締當場舉發。類此情形,
如能事先函請有關機關、團體驗算出該地區砂石之比重、
執勤人員經過查驗比對後,並丈量該車之長、寬、高,以
計算求其所裝載砂石之體積,而後再推算砂石之重量。執
勤時以從寬認定之原則稽查之,如仍確認有超載之情事,
即將其超載實際情形書明掛於車後,連同車牌號碼,一併
照相取證,如此應能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交通
部78.3.17.交路字第00六七五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