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砂石貨車違規超載,遇警取締故意將貨車停於路旁, 駕駛人並離座,致無法遂行取締舉發,如將超載實際情形 書明掛於車後,連同車牌號碼一併照相取證後予以逕行舉 發處罰是否適法乙案。
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 單舉發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絊一裁罰標準及處理 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科學儀器取得違 規證據資料,足資認定其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 有關砂石貨車違規超載,遇警取締,故意將貨車停於路旁 ,駕駛人並離座,致無法遂行取締當場舉發。類此情形, 如能事先函請有關機關、團體驗算出該地區砂石之比重、 執勤人員經過查驗比對後,並丈量該車之長、寬、高,以 計算求其所裝載砂石之體積,而後再推算砂石之重量。執 勤時以從寬認定之原則稽查之,如仍確認有超載之情事, 即將其超載實際情形書明掛於車後,連同車牌號碼,一併 照相取證,如此應能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交通 部78.3.17.交路字第00六七五八號函)